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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2360029101
【标 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卫生部
【颁布日期】 911206
【实施日期】 911206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防疫类
【文号】 卫生部令第17号
【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题注】 (1991年10月4日国务院批准 1991年12月6日卫生部令第17号发布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传染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各级政府在制定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时,必须包括传染病防治目标,并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第三条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在本系统内行使《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所列职权。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和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级各类卫生防疫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传染病监测管理的责任和范围,由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铁路、交通、民航、厂(场)矿的卫生防疫机构,承担本系统传染病监测管理工作,并接受本系统上级卫生主管机构和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管理的责任和范围,由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六条 各级政府对预防、控制传染病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七条 各级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传染病预防知识和防治措施的卫生健康教育。
第八条 各级政府组织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铁路、交通、民航部门负责组织消除交通工具的鼠害和各种病媒昆虫的危害。
农业、林业部门负责组织消除农田、牧场及林区的鼠害。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消除钉螺危害的分工,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集中式供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各单位自备水源,未经城市建设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与城镇集中式供水系统连接。
第十条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
城市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厕所、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场和污水、雨水排放处理系统等公共卫生设施。
农村应当逐步改造厕所,对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加强对公共生活用水的卫生管理,建立必要的卫生管理制度。 饮用水水源附近禁止有污水池、粪堆(坑)等污染源。禁止在饮用水水源附近洗刷便器和运输粪便的工具。
第十一条 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任何人均应按照有关规定接受预防接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当地传染病的流行情况,增加预防接种项目。
第十二条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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